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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領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由輔導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