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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免繳掛號費。但屬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者,不予免繳。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無職業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