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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編組勞動作業班,以十人至十六人編組一班為原則,
設班長一人,就人犯中擇其行狀善良,原屬軍官或士官身分者充任之,班
長亦應參加實際作業。
人犯編組在三班以上時,以每三班編為一分隊,三分隊編為一中隊,三中
隊編為一大隊,均就其實有人數隨時調整。
分隊長以上人員,監內作業由監內管理人員擔任。監外作業由該軍事單位
調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