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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
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廿。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勞作金,按各監所作業勞作金計工給付規定辦理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按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作業基金百分之五十,以充實生產設備及工作器具,並造具財產目錄
,列入交代,所有款項,存儲公庫。
二、軍事犯飲食補助費百分之十五。
三、改善監所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五。
四、獎勵金百分之十。
前項改善監所內部設施及獎勵金之用途,由監所主管擬具計畫,呈由該管
監督機關軍事長官核定之。
軍事犯勞作金會計制度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