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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按左列方式管理之。
一、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時,應由各該班 (隊) 視實際情形,採集中或
統一管理,並應嚴密戒護,以防脫逃。
二、軍事犯勞動作業時間,管理及警衛人員,應不分晝夜,嚴密管理戒護
。
三、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保外或
給假他往及外宿,如有故縱或便利脫逃情事,依法論處。
四、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時,應提高其作業情緒,防止其不
良行為發生。
五、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應切實指揮督導考核,以發揮作
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