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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
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職機關轉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
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前項人員俟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回職復薪時,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停支退休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