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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民航空器經核准迫降於各基地,該基地指揮官應指派所屬作戰組 (科)
負責處理,政戰部門協助;基地無作戰組 (科) 者,則由基地勤務單位負
責處理,政戰部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