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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現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
二、服役機關:指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三、權責長官:指對軍人有指揮監督或實施懲罰權限者。
四、權責機關:指權責長官所隸屬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五、法律專業人員:指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
六、重大懲罰:指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或逾受懲罰人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