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