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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實習項目分為農、林、漁、牧、礦、工及其他生產事業;由申請機構 (實
習人員所服務機構) 按其所派遣實習人員之工作種類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