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保密檢查,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實施。
保密檢查項目如左:
一、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等之處理與保管,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二、廢棄字紙是否按時焚化,有無遺置情事。
三、各單位辦公處所地形與建築,是否合於保防要求。
四、各種保防設備,是否週密完備。
五、門窗、辦公桌、公文箱、櫃,是否妥為關鎖。
六、辦公桌及箱櫃所用之鎖具,是否符合保密標準,及有無損壞情形。
七、所屬員工對保防規定之遵守,是否進達滿意程度。
八、其他有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