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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