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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