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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八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
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
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