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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如需陪同接受詢(訊)問時,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指派人員陪同。
二、前款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為受託之民間團體工作人員者,得檢據申請下列費用:
(一)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出勤費用:
1.於日間出勤者,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於夜間時段出勤者,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自抵達時起算出勤時間,逾二小時者,自第二小時屆滿時起為超勤時間,並以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計算;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計算,逾時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交通費用: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通譯服務通譯人員交通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