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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特別生經分發後逕行入學,並得任意選修課程,但研習期間至少為一學期
,研究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註明其曾經研習之課程名稱。
凡參加正式生之入學考試不及格其來華目的原係作短期研究者,均得為特
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