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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
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