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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
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