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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
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