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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評選類別、獎勵名額、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