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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但該外國有關外國人土地權利之規定,係由各行政區分別立法者,為我國人民在該行政區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