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