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