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該事件調查單位補正。
前項調查單位,應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