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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政府依第二條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所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設備
或經費等財物,受託者應專用於受託辦理之服務項目,不得移作他用,並
應依法納稅及負擔法律責任。
受託者因辦理政府委託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所受之補助或捐款等相關收
入應連同其孳息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