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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設民營:係指由政府提供依法設立機構之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
,委託受託者經營管理並提供服務。
二、委託服務:係指由政府提供經費,委託受託者提供服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