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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
二、動產:包括現金黃金珠寶有價證券未到期之債券憑單。
三、有特殊紀念性之物品勳獎章照片及各種證書等。
前項財產(物)委託管理時,當事人應提出委託書及財產(物)明細表,并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