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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役男或役男家屬,如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
,或年齡變更等情事,於審查役種區劃時,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
,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而符合區劃標準所定
條件者,限於役男年滿十歲以前經辦理戶藉登記有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