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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申請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區劃補充兵申請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 (明) 交由各村里
幹事,實地調查其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及現在
有無工作、家庭收入與生活環境等。
二、役男及其家庭之財產收益及工作收入有關證件 (明) 等資料,由鄉 (
鎮、市、區) 公所主管役種區劃業務人員逕向財稅、地政、經建、農
會等有關單位調查核對校正。申請表內右下欄,由有關單位審核蓋章
(或摘列覆文內容) 。
三、綜合役男申請資料及村里幹事調查情形,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機關
(含他鄉、鎮、市、區) 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四十日內,
將其各種調查審核表連同有關資料及證件 (明) 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