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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續聘之需要
,得申請展延,每次以二年為限,並應於聘僱期滿三十日前檢附原許可函
、續聘僱契約及受聘僱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內政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