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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連署人名冊係指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合計。
本會受理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後,經清查合於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函請內政部於六十日內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有連署人不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應標註不符規定事由,函送本會予以刪除。
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本會依前項通知時,應一併提供電子連署系統補提之認證碼,提案人之領銜人以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後,得於補提期限內使用電子連署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