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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連署期日之計算,以最先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算,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六個月內,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提案人之領銜人以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於系統取得連署人連署網址後,得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出連署人名冊之日或徵求連署期間截止日,本會應即停止提供該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
公民投票案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停止提案人之領銜人以自然人憑證登錄電子連署系統查詢該公民投票案紀錄之系統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