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依該省縣 (市) 年度施政計畫,參酌各該縣
(市) 政務之繁簡難易,列舉事項訂定百分比總標準,以為考核根據。並
得就全省各區實際狀況,擇其類似之縣 (市) ,分為若干組,每組訂定同
一標準,分別考核。
前項總標準,由省政府訂定,並函報內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