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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區公所於各保選舉完畢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將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公布。
二、通知當選人並命其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聲明願否應選,如逾期不答
覆,即視為願意應選,其不願意應選者,以候補當選人遞補之。
三、當選人全部確定後,應即造具當選人名冊呈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