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民大會對於區民代表之選舉,由區公所指導保長,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保選舉日期及時間,均由區公所規定,於選舉前五日,分別在各該
保保辦公處公告之。
二、各保選舉票,均由區公所製定,並加蓋區公所鈐記,分發備用,其式
樣另定之。
三、各保選舉人到場時,應各於選舉人名簿簽名,並按簽名人數發選舉票
。
四、區民代表選舉,用無記名單記式。
五、投票完畢後,應即當場開票,以得票數較多者定之,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名額與當選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