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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民大會對於區民代表之選舉,由區公所指導保長,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保選舉日期及時間,均由區公所規定,於選舉前五日,分別在各該
保保辦公處公告之。
二、各保選舉票,均由區公所製定,並加蓋區公所鈐記,分發備用,其式
樣另定之。
三、各保選舉人到場時,應各於選舉人名簿簽名,並按簽名人數發選舉票

四、區民代表選舉,用無記名單記式。
五、投票完畢後,應即當場開票,以得票數較多者定之,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名額與當選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