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大旗、中旗、小旗,由蒙藏委員會依其土地
、人口、收支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在未確定以前,暫由各旗自行酌認,
呈由該管盟長查核,轉請蒙藏委員會核定之,各特別旗應自行酌認,逕請
蒙藏委員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