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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