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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借款人受配美援器材後,違反美援器材供應合約之規定,或經依本辦法之規定催收,不為清償時,銀行於報經經建會核定後,應即派員占有美援器材,或逕以原告資格,提起返還器材之訴,同時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