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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
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予以初評後,送隸屬之情報機關覆評。
年度考核成績優異者,得作為續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