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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