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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