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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四、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
1 第一組:監察發票處,每處三人,於投票開始前向主席團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督發票員分發選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主席團。前項發票員,由大會秘書處配置,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2 第二組:監察投票匭,每處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3 第三組: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依會場席次分區,每區一人。
4 第四組: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