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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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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於糧食、燃料、紡織、冶煉及有特別需要之工礦製造事業,各主管
機關均應特別指導輔助,其所需資金,如有短缺,應由國家銀行予以
貸款,使能積極推進,以裕供應,必要時得由政府對其成品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