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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現任派用人員,經認定合於第二條規定而未具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派用資格者,准予繼續任職至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