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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
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第七條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操作情形應每次作成紀錄,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
未能依前項設置監控設施及紀錄者,得於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替代方式監控、紀錄及申報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