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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