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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