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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冷凍食品工廠應具備凍結之生產設備。
冷凍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洗滌設備。
(二)殺菁及冷卻設備。
(三)冷凍車:其溫度應能維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清洗消毒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微生物檢驗設備。
(三)產品品溫測定儀器。
(四)秤量器。
(五)氧化酵素測定設備、pH測定器或試紙、糖度計。
(六)藥物殘留測定儀器。
(七)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
(八)粗脂肪定量裝置。
(九)組織胺定量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