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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
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
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
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
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