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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法條